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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快三2023-01-31 16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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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政协委员建议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 固乡村振兴“健康之基”******

  中新网南昌1月12日电 (刘力鑫)2023年春节将至,广大农村地区即将迎来“返乡潮”。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基础薄弱、医疗服务能力不足,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和难点领域。正在举行的江西省两会上,多位江西政协委员建议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,进一步筑牢乡村振兴的“健康之基”。

  江西是农业大省,农村人口众多。作为农民群众健康“第一道防线”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,承担着基本医疗、公共卫生等职能,同时也是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、疫情防控阻击战的“网底”力量。

  农工党江西省委会在一份提案中表示,近年来,江西省村级医疗卫生体系不断完善,但对照乡村振兴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,还需进一步优化、升级、提档,要进行医疗卫生的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”。

  该提案称,要优化体系设置,重点在优化村卫生室布点、加强一体化管理、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,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和建立退出机制,在逐步精简村医队伍的同时提高收入;要加强财力保障,建议将水电、网络、医保接口费用等基本运行开支纳入同级政府预算,由财政保障统一购买医疗责任险,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、基本药物补助配套落实情况的监管;要提高医保限额,建议从方便群众就医和落实分级诊疗出发,适当提高村卫生室年就诊和次就诊金额限额,给村卫生室的发展“松绑”。

  江西省政协委员、萍乡市委常委、统战部部长罗璇也在一份提案中表示,要积极探索优化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,破解乡村卫生健康发展瓶颈,具体包括完善乡村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制度建设、全面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。还要逐步推动“互联网+诊疗”在乡村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,提高乡村卫生健康管理现代化水平。

  此外,针对当前农村地区面临的疫情防控问题,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在一份提案中建议要保障村卫生室药物储备、补充基层医疗机构人员、给重点人群组织发放“健康防疫包”、加强科普宣传,提高个人防护意识、建立村级应急转运队伍,强化急危重症患者转移救治工作。(完)
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
 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
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
 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
 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
 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
 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
 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
 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
 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
 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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